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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快件进口实施新税号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价格审核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149
发表时间:2024-11-27 20:26 根据中国海关最新条例修订,将于24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税号及完税价格表,我司iTMS制单系统中的商品已全部按照新税号进行了更新,免去您手动修改。新版税号分类更加合理,同时新增了一些类目,对部分产品进行了税率和完税价格调整,发CC渠道客户制单申报时请注意完税价格及税金,使用中如有疑问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我司将全力协助您平稳过渡使用新版税号。 海关修订新版关税法及相关条例,更加完善收发件人权益及义务。开放“掌上海关”微信小程序、“掌上海关”APP等申报人个体自主登录查询通道。可由申报人通过人脸识别认证确认报关单。此功能已开始试点运行,问题快件需收货人通过此功能进行辅助佐证确认。 -----------以下为海关公告原文-----------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价格审核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实施,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价格审核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以下分别简称《分类表》《计税价格表》,详见附件1、2)。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分类 (一)《分类表》已列名的物品,纳入其列名类别; (二)《分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确定 相应类别; (三)不能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相应类别的物品,纳入“其他物品”类别。 二、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应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境物品的纳税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进境物品相关的反映真实交易的购物凭证或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购物凭证或资料,审核确定应税物品计税价格。 (二)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或无法确定,或者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的,海关依次使用以下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1.《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如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计税价格。 2.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计税价格,以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格优先。 三、纳税人对进境物品的分类、计税价格的确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2024年12 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2016年第25号、2018年第140号和2019年第6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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